百日行动 | 衡山县二次酒驾典型案例曝光
2022-08-10 08:48:38          来源:衡山县公安局 | 编辑:徐梅芳 | 作者:谭深聪          浏览量:140756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最大限度地遏制因酒驾醉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衡山交警围绕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重拳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将警力和装备投入路面,加强酒驾醉驾多发易发时段、路段的警力部署,通过动态巡逻和定点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县城区道路、国省道、农村道路全覆盖,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百日行动”开展以来

衡山交警共查获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104

为警示酒驾醉驾违法犯罪

衡山交警曝光近期查获的

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

2022年8月7日19时53分,衡山交警大队联合巡特警大队在衡山县高铁西站至南岳连接线路段开展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师古中队民警对一辆牌照为湘A2**5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文某(男,41岁)涉嫌酒驾,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40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据文某陈述,他是中午喝的酒,自认为到晚上驾车已经没问题了,刚开车上路就被交警查获了。经调查,文某有过酒驾被查记录,此次已是第二次酒驾被查。随后,民警依法扣留车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例二:

2022年07月27日20时51分,衡山交警大队民警在开云镇衡山大道与工业南路路口开展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时,查获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随后民警对驾驶人唐某(男,52岁)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2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查询发现唐某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15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衡山交警小课堂


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浓度在2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40毫克/100毫升的,处以罚款1500元,处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浓度在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60毫克/100毫升的,处以罚款2000元,处7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浓度在6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80毫克/100毫升的,处以罚款2000元,处10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衡山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大、安全风险突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从我做起,共同维护“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社会风尚。

责编:徐梅芳

来源:衡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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